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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业发展面对新局面News

河南省煤业发展面对新局面
更新时间:2016-04-12 点击次数:1546次


2016年4月,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

         对《河南省煤炭条例》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许可证。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一)、(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煤矿安监局开展“学规程、用规程、守规程”普法教育活动。

 

制订印发《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宣贯方案》,对宣贯学习规程做出安排。一是利用局协同办公系统及时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煤矿安全规程》),新老《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富对《煤矿安全规程》的解读等材料发布,要求机关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开展自学和集中学习;二是安排监察员年度培训计划时,将全员学习《规程》纳入培训重要内容并列入考试计划。三是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活动中向企业宣贯《规程》,推动煤炭企业积极开展“学规程、用规程、守规程”活动,努力营造广大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学用规程、遵守规程的浓厚氛围。


联系人:周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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